厂区运输车安全行驶
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效的行驶证并有完整的车牌号,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相关证件,经生产科登记备案,在安全环保科签订安全协议并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准许进入厂区作业,否则不准在厂区从事营运。
进入厂大门及转弯、过磅时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厂内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15公里/时,禁止超速行驶。
消防、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只有在执行任务时允许使用警报器并在确定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迅速避让。
运矿车辆运输时严禁超速行驶,并有可靠的防泄漏/抛洒的措施。
机动车在行驶中,前后车之间应该根据车辆行驶速度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安全的距离。
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调头转弯、通过交叉路口及大门口时应减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在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应该严格遵守厂区交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有驾驶证才能驾驶车辆,无驾驶证者不得驾驶车辆,否则按违章处罚;若造成事故的,应从重进行处理。
厂区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的维修保养并建立台账(维护保养、车辆运行、定期检验),检查发现限期整改。
厂区所有机动车辆应按交通部门规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验车审核,验车审核单据交生产科备案,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厂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运输作业行驶中,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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